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br/>(2024年3月修订)

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3月修订)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单位主要职能、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分工、新闻发言人等。

  (二)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年度总结、年度工作计划、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三)其他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编制了《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z.gov.cn)或本单位网站(https://zsj.gz.gov.cn)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单位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s://zsj.gz.gov.cn。

  本单位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报纸、政务微信、广播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单位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大楼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及电子触摸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643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时-12时,下午1时-5时。

  邮政编码:510623。

  联系电话:020-38920148

  传真号码:020-38920880

  2.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2)。《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申请方式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本单位当面提交申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643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时-12时,下午1时-5时。

  (2)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3)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本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s://ysqgk.gd.gov.cn/200043/choice;也可以将申请内容和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等发至本单位邮箱提出申请,邮箱地址为:szwbzhc@gz.gov.cn。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4.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出具回执)。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详见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3)。

  6.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7.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4)。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20-38920761。

 

  附件:1.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

                 2.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其他组织).doc

                 3.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