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政务办﹝2018﹞1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办法》《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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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3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投资谋划、决策和统筹协调,提升全市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工作效率,有效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平台有序开发和项目顺利实施,实现全市对项目规划、谋划、决策和推进实施的协调一致,根据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最新的改革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试点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200号)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试点要求,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9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前期策划项目是指未立项、尚在前期研究工作阶段的投资项目。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的推进实施,负责统筹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负责对项目按计划落实前期规划条件进行协调监督。
市国土规划委负责整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各部门各行业空间性专项规划,建成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负责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对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城市空间合规性审查(下简称合规性审查)。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应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对项目是否符合各自专项规划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本领域、本地区的项目建设条件,并将相关条件推送至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由市国土规划委统筹提出项目总体建设条件。
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推进前期项目策划生成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来源包括: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各重点专项规划、市委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审定的行动计划或近期建设实施计划、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市人大建议或政协提案或人民群众需求突出反映强烈的项目,以及其他可提供市委或市政府相关决策依据的投资项目。
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要落实社会投资自主权,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指导目录的前提下,由企业主体自行策划生成,按用地性质、是否属市重点项目分类实施合规性审查。
相关项目应当按照《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拟订规范的项目名称。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结合市委或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实际需求,组织项目业主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托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开展项目用地需求、规划核查、预选址、拟用地现状调查、征拆摸查、方案比选等前期研究。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业近期建设实施计划,经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对于纳入本行业近期建设实施规划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建设方案研究、用地需求、规划核查、预选址、征拆摸查、方案比选等前期研究工作。
前期策划项目应当申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编报的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并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应 当 登 录 “ 广 东 省 投 资 项 目 在 线 审 批 监 管 平 台 ”(http://www.gdtz.gov.cn)申请项目代码并打印回执(具体操作详见该平台提供下载的操作手册),回执作为相关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之一。
每年8月初,在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基础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前书面函报拟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前期策划项目需填写《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申报信息表》(附件1),明确项目用地需求与预选址范围,并提供坐标矢量文件。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申报工作依托“广州市投资项目信息化平台”(简称信息化平台,IP地址为http://121.8.227.238)完成,相关操作指引可在信息化平台主页下载。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综合考虑市委和市政府决策部署、市财政年度财力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条件等因素,对拟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统筹平衡。
每年8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计划。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将预计划征求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调整更新项目预计划。各部门、各区应当在收到预计划的10天内提出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每年8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将年度政府投资预计划、前期策划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申报信息表》和预选址范围文件等书面函送市国土规划委及与预计划项目相关的环保、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海洋、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并将有关电子文件组成信息数据包,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发送至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共享。
市国土规划委应在 15 天内对预计划项目完成“一张图”合规性审查,并核实土地征收储备进展情况,按项目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结果报告》(附件 2),通过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将合规性审查意见按项目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情况复函市发展改革委。
合规性审查工作如需会同相关部门、各区办理或需征求意见的,由市国土规划委牵头组织,通过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具体开展。相关部门和各区应在 10 天内通过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对项目建设条件提出明确意见。
在预计划项目数量多或遇重大复杂项目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与市发展改革委协商,适当延长合规性审查和反馈意见的工作时限。
第九条 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将其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对于未通过合规性审查,但市委、市政府确定要实施的特别重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规划调整的可行性,对于具备规划调整可行性的项目,先行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协调无法就规划调整达成一致意见的且牵涉重大问题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专题请示市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将未通过合规性审查,但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项目推送至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将还有问题的项目推送至责任部门(负责解决涉及问题的部门),责任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即时录入问题解决情况或意见。项目业主单位提前开展项目规划调整论证及其他相关的法定报批程序、土地征收储备、环境影响等有关规划调整工作。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向各部门、各区正式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将正式下达计划及项目数据发送至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正式下达后,需要进行项目调整和增补的,以市委、市政府决策作为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调整计划作补充完善,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生成管理。
第三章 社会投资项目策划生成
第十一条 各区(区国土部门会同区土地储备机构)和市空港委在申报年度土地储备用地计划时,应核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确定储备用地范围。
市国土规划委会同市土地开发中心在汇总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通过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开展合规性审查工作,审核各区上报储备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审查的,纳入当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未通过审查的,由各土地储备机构组织调整。
企业取得出让用地后,按出让要求和条件建设项目,无需再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项目拟申报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应当开展合规性审查,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
第十三条 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可纳入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
对于未通过合规性审查,但特别重大的社会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安排,组织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共同研究规划调整可行性。对于具备规划调整可行性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纳入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经协调无法就规划调整达成一致意见但确需纳入计划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专题请示市政府,经批准后纳入。
市发展改革委将未通过合规性审查,但纳入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草案的项目推送至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市国土规划委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企业单位提前开展项目规划调整论证及其他相关报批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项目策划生成后按照《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的规定进行项目审批。
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审查报告(附件2)将作为优化后续审批流程、压缩时限、精简材料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已通过合规性审查,正式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如建设方案发生调整,涉及空间变化的,需要重新开展项目策划生成。项目业主单位需重新按程序向市国土规划委提出调整申请。
第十七条 各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工作指南,做好本区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申报信息表
2.预计划项目合规性审查报告
3.项目信息汇总表
4.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生成流程图
5.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生成流程图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申报信息表
项目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改建、扩建等类型。
项目实施阶段:分为策划、立项、开工、报建等阶段。
坐标说明:预选址范围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实测用地范围节点坐标(至少包含一套广州2000坐标系的数据)。符合相关规定,无需申报规划选址的项目,不需要提供 “预选址范围示意图”。
附件2
建设工程项目合规性审查结果报告
项目检测编号:系统自动生成
项目名称 | 市发展改革委推送 | 项目单位 | 市发展改革委推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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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 | 市发展改革委推送 | 申请用地性质 | 市发展改革委推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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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市发展改革委推送 (系统标准:基础设施类、社会民生类、生态环保类、产业类、能源保障类、房地产类、土地开发与城市更新改造类、党群政法及行政机关设施类、其他类) | 项目级别 | 二次填报后 (国家、省、市重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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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城市总体规划检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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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 情况 | 占用禁建区面积 | 占用限建区面积 | 适建区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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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 ≤5% | □符合 | 占用**㎡≤5% | □符合 | 系统自动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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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 >5% | 需二次填报 | 占用**㎡>5% | 需二次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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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线” 情况 | 紫线 | 黄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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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占用 | □符合 | 未占用,或占用但属于基础设施类项目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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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 | 需二次填报 | 占用,且不属于基础设施类项目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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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线 | 蓝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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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占用,或占用面积≤5%,或属于林业园林类项目 | □符合 | 未占用,或占用但属于供水、排水工程、污水处理、水利工程类项目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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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范围>5%以上,且不属于林业园林类项目 | □不符合 | 占用**㎡,且不属于供水、排水工程、污水处理、水利工程类项目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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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情况 | 申请“用地性质”与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一致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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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性质”与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不一致,存在占用以下用地的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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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迹用地 (占用面积㎡)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占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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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自动计算 | 系统自动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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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占用面积大于5%) (占用面积㎡) | 生态控制区(占用面积大于5%) (占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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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自动计算>5% | 系统自动计算>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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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 (占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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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自动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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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 系统自动出图(含规划叠加图,卫片叠加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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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城市总体规划检测情况(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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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线” 情况 | 城镇开发边界 (占用面积㎡)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占用面积㎡) | 生态保护红线 (占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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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自动计算 | 系统自动计算 | 系统自动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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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控制线情况 | 城市蓝线 (占用面积㎡) | 城市绿线 (占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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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自动计算 | 系统自动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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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紫线 (占用面积㎡) | 城市黄线 (占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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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自动计算 | 系统自动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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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 系统自动出图(含项目界线与规划、卫片等的叠加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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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检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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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占用面积㎡) |
| 其他土地 (占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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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地类情况 | 城乡建设用地 (占用面积㎡) |
| 永久基本农田 (占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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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水利 及其他建设用地 (占用面积㎡) |
| 是否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是 | 项目属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须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踏勘论证。若属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涉及基本农田的,须先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入库后,方能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否 | 项目不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请另行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 |||||||||||||||||||||||||
建设用地 管制分区情况 | 允许建设区 (占用面积㎡) |
| 有条件建设区 (占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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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建设区 (占用面积㎡) |
| 禁止建设区 (占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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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 | 是/否 | |||||||||||||||||||||||||
示意图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含基本农田))(地类图斑放下+基本农田放上) |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 | ||||||||||||||||||||||||
控制性详细规划检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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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要求 | 地块一 | 地块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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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指标 | 申报指标 | 是否相符 | 控规指标 | 申报指标 | 是否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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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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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容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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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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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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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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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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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 及其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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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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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要求 | 地块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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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指标 | 申报指标 | 是否相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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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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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容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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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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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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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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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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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 及其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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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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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叠加控规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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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储备工作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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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办理用地报批 (08年至今) | 是/否(系统自动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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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报批批次 (或项目)名称 | ——(系统自动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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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用地报批面积(㎡) | ——(系统自动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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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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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调查年份 | 20XX年 | 用地总面积 (占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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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占用面积㎡) |
| 其中耕地 (占用面积㎡) | (注:耕地面积=农用地中耕地面积+可调整园地面积+可调整林地面积+可调整人工牧草地面积+可调整坑塘水面面积。即与用地预审中土地利用现状计算规则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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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占用面积㎡) |
| 未利用地 (占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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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符合性审查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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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建议 | 由系统填写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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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建议 | 由系统填写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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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性审查建议 | 人工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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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储备工作建议 | 由系统填写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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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工作建议 | 1. 项目涉及的耕地(详见“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检测”栏)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 (1)线性工程耕地面积>100公顷; (2)块状工程耕地面积>70公顷; (3)耕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50%; 根据粤国土资规字〔2017〕4号,项目须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前,编制建设项目实地踏勘论证报告并向市国土规划委来函申请论证。 2. 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粤国土资规字〔2017〕4号,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须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前,编制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并向市国土规划委来函申请论证。需同时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编制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并向市国土规划委来函申请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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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项目信息汇总表
编号说明:生成项目编号依次为检测结论代码(A为通过检测,B为不通过检测)、年度(4位数字)、行政区划(6位数字)、行业代码(2位数字)、项目类型(2位数字,政府投资01,社会投资02)、顺序码(6位数字,从000001起编,每年重置)、重点项目标示码(重点项目用“※”表示)
附件4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生成流程图
附件5
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生成流程图
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多规合一”管理,统筹和规范我市空间性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构建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推动全市一张蓝图干到底,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空间性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策划生成和联合审批。
本办法规定的空间性规划编制与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应与国家、省有关“多规合一”技术标准衔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多规合一”,是指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整合各部门空间性规划,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和“多规合一”“一张图”,协调各类空间性规划,完善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与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
本办法所称“空间性规划” 是指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工业和信息化、 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生、林业和园林、水务、交通、供电、消防、城市管理、民政、司法、商贸等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各类规划。
第四条 “多规合一”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协同、高效便民、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多规合一”工作的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多规合一”工作的管理,负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多规合一”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作为全市“多规合一”议事协调机构,受市人民政府的领导、监督,负责“多规合一”相关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第七条 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空间性规划的“多规合一”“一张图”合规性审查、“多规合一”“一张图”的构建、动态维护及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及项目代码等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简化、优化的统筹协调和审批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关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职责,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协同做好“多规合一”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本行业的空间性规划编制和信息共享工作,并按相关规定落实本单位的相应工作经费,市国土规划委负责统筹协调并配合相关部门关于工作经费的申请。
第二章 “多规合一”“一张图”的构建
第八条 以“统筹规划”和“规划统筹”为原则,以“规划引领、平台整合、市区联动、部门协同”为工作思路,从规划内容、信息平台和协调机制等方面入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引领,构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各部门专业规划协调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多规合一”。
第九条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载体,建立城市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联动、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各专项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落实的、应用于日常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多规合一”“一张图”。
第十条 空间性规划的编制应以“多规合一”“一张图”为工作底图,确保各专项规划坐标统一、机制统一、标准统一、成果统一。项目策划生成和行政审批应以“多规合一”“一张图”合规性审查为依据,落实规划目标指标、空间布局和要素配置,实现优化空间布局,有效配置各类资源。
第十一条 以信息平台和制度建设为基础,通过空间性规划的编制、更新、入库,以及经策划生成建设项目的入库,实现“多规合一”“一张图”动态维护和实时更新。
第三章 空间性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空间性规划应通过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向市国土规划委申请调取“多规合一”“一张图”作为工作底图,遵循统一的编制标准和坐标系统,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内容应当做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空间性规划应征求公众及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市国土规划委组织审查后报批。
审查内容包括与“多规合一”“一张图”的合规性审查及上网入库的数据格式审查等。经审查与“多规合一”“一张图”相矛盾的,由市“多规合一”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规划成果应当自审批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组织编制单位报送市国土规划委,所报送的规划成果应满足成果上网格式。市国土规划委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规划成果纳入多规合一管理平台。
规划成果涉密的,由组织编制单位脱密处理后入库。
第十五条 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空间性规划编制、市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各区政府对本区空间性规划编制、区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单位,并抄送市国土规划委。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空间性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因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规划调整、行政区划调整、国家、省批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调整以及经评估后确需修改等情形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后,应当自审批通过之日起30日内将规划成果报市国土规划委,动态更新至多规合一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若发现涉及空间的专项规划存在矛盾,应及时上报市“多规合一”议事协调机构协调。
第四章 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多规合一管理平台汇集空间性规划数据、城市现状数据、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业务审批数据和基础地理数据等,支撑部门协同、信息共享、项目审批、评估考核、实施监督、服务群众。
第十九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参照平台中各类法定规划信息,开展各类空间性规划的编制和协调,衔接协调各类规划控制线,对“一张图”实施动态更新和实施管控,实现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一致,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内容按照既定规划“三区三线”空间格局和主体功能布局落地实施。
多规合一管理平台与市政务办的联合审批系统和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管理系统对接。市、区两级各有关审批部门的业务审批系统应当与联合审批系统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多规合一”有关部门应遵循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的统一技术规范实施接入和交换,共同支撑“多规合一”工作。
第二十条 市国土规划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多规合一”信息共享目录,明确共享信息名称、数据标准、提供单位、提供方式、更新时限和授权使用范围等,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印发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按照“多规合一”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提供符合平台数据标准要求的信息,保证所提供信息合法、准确、完整、及时。因故需要停止提供数据的或者调整更新周期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向市国土规划委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规划委负责对各部门的信息进行上网入库格式审查,符合信息共享目录要求的纳入多规合一管理平台;不符合的,退回责任部门修改后重新提供。
第二十三条 各区、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使用多规合一管理平台中的信息资源,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得自行向公众发布或向其他部门转让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多规合一”信息共享工作的责任人和联络员,保障共享交换及时规范。人员名单需报市国土规划委备案,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国土规划委。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可供共享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国土规划委提出调整信息共享目录的申请,市国土规划委根据实际情况对“多规合一”信息共享目录进行调整,程序按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电子政务云服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云服务基础设施满足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等相关要求,市国土规划委负责保障应用系统的信息安全,接入平台的各部门负责保障各自系统产生和推送数据的信息安全工作并严守工作秘密,任何涉密信息不得进入平台流转。
使用平台的各部门在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信息的过程中,应遵循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对于“多规合一”信息共享工作存在的问题,可以提交市国土规划委协调解决。市国土规划委可通过联席会议、召集有关单位讨论、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规划委牵头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共享工作情况通报机制。各部门每季度向市国土规划委报送一次“多规合一”信息共享应用情况。市国土规划委定期对信息共享工作进行检查,发布信息共享工作通报。
市国土规划委应定期组织对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的信息进行梳理,清理已失效信息。
第二十九条 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由市国土规划委负责,平台的服务器、存储及网络等基础设施由市政务云服务平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章 建设项目生成和审批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的要求,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和联合审批系统,再造行政审批流程,优化行政审批环节。
第三十一条 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组织建立由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牵头和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机制。
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均应纳入多规合一管理平台进行策划生成,完成策划生成后,方可启动正式审批申报程序。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具体实施,由市国土规划委组织开展合规性审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在多规合一管理平台提出意见,明确项目建设条件。
各部门在多规合一管理平台上传的意见应为本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各部门后续审批意见原则上不得与策划生成阶段的意见相抵触。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明确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与“多规合一”“一张图”不符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反对意见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进行协调。
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的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同、信息实时共享、一个窗口受理、联合审批、注重监管、绩效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整体审批效率。
第三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已公布的审批事项、材料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依法实施审批,不得变相审批。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确定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分阶段的牵头单位。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各审批部门对受理清单和样表实行标准化、精简化改造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六条 通过一表制、材料精简复用、审批信息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共享等方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前台综合受理、统一平台联审、统一平台数据汇集、统一窗口出件的跨部门联合审批机制,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者网上申报系统统一申报;
(二)审批部门对申请事项按照规定时限审核、出具审批意见、存档;
(三)审批部门作出决定后,纸质结果交统一收件窗口送达,并同步将电子审批结果推送至多规合一管理平台,更新“多规合一”“一张图”的项目信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批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审批所需材料,并公开审批进度。
第三十七条 联合审批过程中因审批权限划分、意见争执等问题,由市(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协调。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公布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管理,规范各项中介服务、业务评审、现场勘察等技术环节的服务时限、服务流程、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公布办事指南和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录。
建立网上中介超市,将合格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机构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审批阶段,各审批决定书需同步通过加盖有效电子签章后生成电子证照,且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凡已生成电子证照的,除对证照信息存疑外,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出具纸质文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程序和期限履行审批职责。
第四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完善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诚信档案,将项目建设单位诚信记录、中介机构服务评价与行业监管结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随机抽查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应当包括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以及方式等,并将经审核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法。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将空间性规划报市国土规划委组织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对空间性规划进行审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空间性规划报送市国土规划委纳入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的;
(四)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修改空间性规划的;
(五)未将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和审批纳入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不接收、不处理或者拖延提供接受处理信息的;
(七)未按照规定的审查事项、条件、程序、时限实施审批的,擅自调整审批流程的;
(八)未建立部门的业务审批系统与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的对接与信息共享,经市“多规合一”议事协调机构督促,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建立的;上传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7〕194号)要求,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联合审批,是指为提升工程建设审批效率,采取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对分离的运行模式,对可同步办理的事项进行联合审批办理,对跨层级实施事项实行市区协同办理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联合审批事项,包括全市统一的事项管理系统中市区两级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公共服务类事项。技术审查、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按照统一平台、统一代码、统一监管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集成服务”优势,依托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创新从项目策划生成到竣工验收全流程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提升整体审批效率。
第六条 打破部门壁垒和传统按单一事项受理模式,遵循广州市“集成服务”原则,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按照标准化受理清单开展无差别综合受理,分送给各相关部门同步审批,结果统一送达。
第七条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是支撑跨部门联合审批的信息平台。我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类和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事项的受理、联合办理和结果出具均在该系统上开展实施。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通过业务联办、一表制申报、材料复用、审批结果共享、电子证照互用等方式,在同一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部门协同审批和项目全流程审批数据跟踪记录。
各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其他审批部门反馈意见时,均应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上开展实施。该系统作为联合审批部门意见汇集的统一平台,替代线下意见征求。
第二章 联合审批实施规则
第八条 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一般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审批阶段;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一般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
第九条 按照合理有序、操作简便、利于实施的原则,在同一层级实施、不改变前后置关系的前提下,支持行政相对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申请联合审批。
当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联合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审批阶段内的事项时,由本阶段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联合审批;当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联合审批事项属于不同审批阶段的事项时,由市(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牵头部门,由该牵头部门组织实施联合审批。
第十条 对已通过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进行合规性审查、相关部门已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通过项目策划生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后续办理流程中,相关事项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应在原承诺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鼓励按即办件办理。
第三章 联合审批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事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上传或提交相关材料。
未进行网上申报的行政相对人,可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自助录入区完成填报项目信息及上传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联合审批的项目申请,由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遵循集成服务原则统一受理。同一联合审批阶段各事项的共性申请材料只收取一份,其中纸质共性申请材料由综合受理窗口扫描上传至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非共性申请材料按照各事项的受理清单要求分别收取。
第十三条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应当在出具《受理回执》后,当天将电子材料通过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流转给各相关审批部门。对于部门必须的纸质材料,属于共性申请材料的统一转送联合审批牵头部门,非共性申请材料分类转送相应审批部门。所有申请材料经审批部门核对后通过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签收。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部门按照广州市集成服务原则一次性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第十五条 多个事项联合办理时,办理总时限为所有联合办理事项中最长承诺办理时限,其中涉及的单个事项仍以审批部门承诺办理时限为办理时限。补齐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将需要延长的时限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联合审批部门应从受理之日起,按照承诺办理时限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上依法作出审批(审查)决定,并将审批(审查)结果流转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对审批流程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并为监管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遵循广州市集成服务原则统一出件。综合出件窗口核对无误后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签收,由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以短信形式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审批(审查)结果。在审批(审查)结果送达后,综合出件窗口将送达情况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如需纸质文件归档,纸质共性申请材料由联合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归档,联合审批部门可登录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自行下载扫描件打印;非共性申请材料由各联合审批部门自行归档。
第四章 优化措施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应主动梳理本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将内容相近或可在同一阶段办理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联合审批事项,同步精简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试行“多评合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审查、交通影响、考古调查勘探、航空、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等各类专业评价或评估的办理流程,实行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评审、统一反馈、周期控制。
第二十条 开展区域评估。在特定区域(开发区、功能园区)等实行区域评估制度,由片区管理机构或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实行联合现场踏勘。在联合审批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需要进行实地核查且可以同时进行的,由联合审批牵头部门协调组织实施,并提出后期办理和审批指导意见,减少多头踏勘、重复踏勘。
第二十二条 推广“三证合办”。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可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合并办理,缩减环节。
第二十三条 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由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规划、建筑、消防、人防、卫生、交通、市政等专业进行联合技术审查,统一出具施工图审查技术意见。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其法定职责,制订相关专业施工图审查的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制度,并根据审查意见办理相关批复,不再单独进行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推行“联合测绘”。简化建设项目竣工各项测绘环节、测绘程序,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联合测绘”, 允许有资质的测绘技术单位具体实施。整合规划测量、房地产测绘、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测量工作,实现一次受理、同步测绘。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或首次进入审批流程前登陆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gdtz.gov.cn)获取投资项目代码。审批部门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全程带码审批制度,实行全流程带码运行。
第二十六条 市(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事项审批记录和全流程跟踪。
第二十七条 项目策划生成及合规性审查是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后续顺利审批的前期意见协调环节。经过项目策划生成及合规性审查的工程建设项目,各部门在项目策划生成及合规性审查出具的意见应为本部门的正式意见,并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除个别因报审方案与策划方案不一致的情形外,各部门后续审批意见原则上不得与之前提出的意见相抵触。
第二十八条 依托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行政审批需要的中介服务,营造公开透明、开放竞争的中介配套服务环境。
第二十九条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特殊环节办理,明确特殊环节设立依据、办理依据、办理时限,并纳入统一监管,严格规范特殊环节提起、中止、批准、办结等流程操作。
第三十条 在土地供应前,由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完成宗地用地结案、权籍调查、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地铁保护方案审核、历史建筑文物勘查,以及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土地平整等工作,实现“净地”出让。
第三十一条 在联合审批过程中,审批部门可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牵头统一征询园林、国土、发改、消防、水务、安监、电信、公安交警、电力、交通、城管、民政、经贸、公安、体育、卫生、邮政、教育、文化以及区政府等单位的相关项目意见,部门反馈意见可作为后续审批依据,不再由行政相对人征求上述单位意见。
部门应 3 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上反馈意见,代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已实现“用地清单制”的公开出让类土地,审批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征求涉及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总清单指标的部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申请材料中,广州市电子证照系统中已有的证照材料,行政相对人在申请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时无需提交,联合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自行登录广州市电子证照系统查询。除已知材料与电子证照数据存在差异外,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重复提交。
第三十三条 联合审批遵循信息共享原则。同一审批部门内部共性材料、上一个审批环节已提交过的申请材料以及属于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可以获取的材料,各审批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重复提交。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需按照《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建设要求,主动开展本部门业务系统与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的对接工作,充分实现互联互通及数据汇聚、共享,同时加强与各专业系统中图纸、电子证照等材料的调用、推送及关联复用,做好日常系统维护、接口保障和数据及时更新,支撑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全生命周期运转。
第三十五条 市、区审批部门应通过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在线协调或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协同。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中遇到问题,审批部门认为无法协调解决的或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问题,可向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提出在线协调申请或自行召开协调会。
第三十六条 对跨层级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加强全面跟踪、综合协调,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市级审批部门与区级审批部门之间应加强纵向协同,提高服务能力。
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在区级审批环节中遇到问题,区级审批部门可提请市级审批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联合审批过程中因审批权限划分、牵头部门意见争执、市区协同不畅等问题,由市(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协调。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七条 各联合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牵头阶段的联合审批工作。
(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要求落实本阶段项目代码工作;
(二)督促协调各审批部门按时完成牵头阶段内的联合审批工作;
(三)及时做好审批结果的电子证照签发、制证、上传工作;
(四)协调解决本牵头阶段各审批部门的相关问题;
(五)建立本牵头阶段内联合审批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各联合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要求落实本部门审批事项项目代码工作;
(二)做好本部门的审批工作;
(三)及时做好审批结果的电子证照签发、制证、上传工作;
(四)配合本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优化本部门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区依照本办法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联合审批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