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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13 14:14: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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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

  根据《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政数〔2020〕6号)等有关规定, 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0年8月13日

 

 广州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广州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信息化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咨询及验收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评审、咨询及验收需要使用信息化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机构并入选信息化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信息化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是信息化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信息化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研究和决定信息化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培训及出库。

  (四)组织开展专家评价。

  (五)对专家及信息化专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信息化专家入库管理

  第六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以独立身份开展相关工作。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熟悉政务信息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专业技能突出、行业公认度较高的人员不受此限制。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热心为评审工作服务。有特别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70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六)不处于违纪违规处分影响期内,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征集通知。专家库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专家。市直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推荐相关领域专家。

  (二)入库申请。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自愿申请成为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填报《广州市信息化专家申请表》(详见附表1),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广州市信息化专家申请表》;

  2.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 资格审查。专家库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告知专家。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拟入库专家名单逐一告知专家本人。对拟入库专家决定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专家库管理部门实名提出。专家库管理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决定及理由。

  (五)批准入库。无异议的专家经专家库管理部门批准入库。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所擅长专业技术及所属行业领域进行相应类别申报(技术方向分类详见附表2《信息化领域专家技术分类表》;行业领域分类详见附表3《信息化领域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

  第九条  信息化专家库由核心专家库和工作专家库构成。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专家以往评审经验及个人专业水平(如学术水平、职称等级、工作能力等),将符合相应条件的专家纳入相应的专家库类别。

  (一)符合入库基本条件的专家,纳入工作专家库。

  (二)工作专家库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专家,每年组织一次审核后纳入核心专家名单管理:

  1.从事信息化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且具有高级职称。

  2.项目立项评审次数累计超过10次(含)或曾担任过专家组组长并带领专家组圆满完成评审任务的次数累计超过3次(含)。

  3.年度评价结果为“合格”次数累计超过6次(含)。

  第三章  专家使用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评审的专家抽取采用分类随机抽取方式。根据待评审项目所属类别,专家使用单位从信息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类别的专家。

  第十一条  申报投资概算小于500万元的项目立项评审,评审专家总数不少于3人;申报投资概算大于500万元(含)的项目立项评审,评审专家总数不少于5人。评审小组组长从核心专家名单中抽取,经评审会专家成员确认后产生。

  第十二条  申报投资概算大于1000万元(含)的项目立项评审,从核心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2名专家。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评审的专家抽取程序。

  (一)提出需求。由专家使用单位提出信息化专家库使用需求,并指定专门负责人审批。

  (二)设定条件。专家使用单位设定评审所需专家条件,包括专家所属技术类别、行业领域、需抽取数量等。

  (三)抽取专家。专家使用单位设置评审条件后,从信息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四)确定专家。专家使用单位根据候选专家名单依次通知专家,获取专家参会信息,确定最终参会名单。

  第十四条  经正常抽取确定的专家因突发情况无法按时参会时,专家使用单位应在评审会开始2小时之前,根据评审会地点,从信息化专家库中抽取应急专家或相应类别的专家补充。经补抽确定的专家须在评审会开始前到达评审会现场。

  第十五条  需重新立项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仍邀请原评审专家组。若专家组中存在部分专家无法参与评审的情况,则从信息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补充。

  第十六条  专家确认参与项目立项评审后,系统开放专家预审权限,专家可在系统上对其待审项目进行预审。

  第十七条  项目咨询的专家抽取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定向邀请或随机抽取的方式。

  第十八条  在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与评审或咨询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三)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投诉。

  (五)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提出申诉。

  (六)评审或咨询活动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七)自愿申请退出信息化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在库专家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时,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对所提出的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内容、评审或咨询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不得接受或索取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登录系统更新信息。

  (五)参加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专家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专家参与立项评审活动应回避以下情形:

  (一)在项目单位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二)3年内曾在项目承建单位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项目单位或项目承建单位中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四)与项目单位或项目承建单位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在库专家基本信息有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登陆系统更新。

  (二)信息化专家库每5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专家填写《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详见附表4)并上传至系统后,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家业务培训,专家应参与与自身业务内容相符的专家培训。

  第二十三条  市区各部门在项目立项评审、咨询、验收等环节需使用专家的,可免费在系统中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专家费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审或咨询工作结束后由专家使用单位支付。项目重评所需专家费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专家费按照市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六条  专家未完成评审或咨询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或者在评审或咨询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专家费。

    第四章  专家评价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价。

  (一)整体原则:评价工作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日常评价。专家使用单位及项目单位对专家评审或咨询过程进行评价,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填写《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详见附表5)及《评审专家日常评价表》(详见附表6、7)。

  (三)年度评价。专家库管理部门每年对专家当年评审情况进行评价,形成《专家年度评价表》(详见附表8),反馈至专家本人。年度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作为后续信息化专家库调整的重要依据,对当年未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的专家不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专家存在《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所规定的任一履职负面行为记录的,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专家对年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异议,专家库管理部门应自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专家出库管理

  第三十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责任及义务的。

  (五)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七)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三十一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出库申请。专家本人或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专家出库申请。

  (二)审核。专家库管理部门对专家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三)移出并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定出库专家名单后,将其移出信息化专家库,并告知专家本人。

    第六章  信息化专家库及专家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及隐私,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信息化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如发现相关情况,经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实,暂停其信息化专家库系统账号,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第三十三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加强专家信用监督工作,定期通过系统从广州市公共信用平台获取专家信用信息。若发现专家存在行贿、受贿、欺诈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出库处理。

  第三十四条  若发现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专家库管理部门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涉密类信息化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广州市政务信息化专家申请表.docx

                2.信息化领域专家技术分类表.docx

                3.信息化领域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docx

               4.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docx

               5.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docx

               6.评审专家日常评价表.docx

               7.评审专家日常评价表.docx

               8.专家年度评价表.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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