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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2024-01-22 11:07:3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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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议意见类

  对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等工作行为,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的,认真研究论证相关建议意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做好解释说明等回复工作。

  法定依据:《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广州市网上办事管理办法》《广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务服务统一预约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

  法定途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职。

  二、揭发控告类

  1.检举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引导向本级监察委员会举报。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法定途径:监察途径。

  2.检举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的,引导向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法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法定途径:纪检监察途径。

  三、申诉求决类

  1.不服对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引导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引导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广州市网上办事管理办法》《广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务服务统一预约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对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中的工作行为投诉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整改,并做好解释说明等回复工作。

  法定依据:《广东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等。

  法定途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职。

  3.局内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考核结果、工资福利等相关人事处理不服进行申诉的,引导向本级人事部门、同级公务员或人事管理部门申诉。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法定途径:内部申诉途径。

  4.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的,进行相应调解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法定途径:调解仲裁途径。

  四、信息公开类

  1.申请公开信息的,引导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办理。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法定途径:政府信息公开途径。

  2.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引导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法定途径: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3.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引导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法定途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且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引导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法定途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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