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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承诺制信任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11-27 16:13:44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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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埔府规〔2019〕23号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承诺制信任审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行政审批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26日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承诺制信任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进一步深化我区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率先创建一流的营商环境,打造“来了就办、一次搞掂”行政审批品牌,推动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再提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州开发区等三个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的批复》(粤府函〔2016〕10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广州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全域的批复》(粤府函〔2018〕3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范围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任审批是指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人,通过书面承诺其符合公布的审批条件,或者承诺其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审批条件(或补齐审批要件),审批部门基于对该申请人的信任,作出审批决定。

  信任审批分为全信任审批、非核心要件式信任审批和要件后补式信任审批。

  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不适用信任审批。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能够明确提出审批管理标准和要求,或者通过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部门可以实行全信任审批。

  实行全信任审批的事项,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按要求签订信任审批告知承诺书后,无需再提交其他审批要件。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信任审批告知承诺书进行审核,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在当日作出审批决定,并同时将审批决定和申请人的信任审批告知承诺书抄送监管部门。

  第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事项部分非核心要件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取的,或对审批决定没有实质影响的,审批部门可以实行非核心要件式信任审批。审批事项的核心要件与非核心要件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标准由审批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非核心要件式信任审批的事项,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按要求签订信任审批告知承诺书,并同时提交审批事项的核心要件,无需再提交其他非核心审批要件。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信任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在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同时将审批决定和申请人的信任审批告知承诺书抄送监管部门。

  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核心审批要件以外的部分其他审批要件暂时无法同时提交,但申请人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审批部门可以实行审批要件后补式信任审批。   

  实行要件后补式信任审批的事项,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按要求签订信任审批告知承诺书并先行提交部分材料(含核心审批要件),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信任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在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同时将审批决定和申请人的信任审批告知承诺书抄送监管部门。

  实行要件后补式信任审批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在信任审批告知承诺书规定期限内补齐剩余审批要件。审批事项可以补交的审批要件、补交要件的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要求由审批部门确定。

  第七条  信任审批在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中先行先试。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信任审批的事项目录和类型由审批部门拟定并征询区相关部门意见,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信任审批事项目录和类型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任审批事项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继续实行信任审批可能存在管理风险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完善信任审批类型、审批要件标准和要求。不适宜继续实行信任审批的事项,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不再实行信任审批。

  实施信任审批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将申请人签订的信任审批告知承诺书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八条  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联动,建立与信任审批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

  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被许可人在信任审批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承诺或者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行信任审批事项的情况,对信任审批事项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主体、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监管计划等,并向社会公开。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需要审批部门配合的,审批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审批部门应当建立信任审批申请人诚信管理档案。审批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或监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不按信任审批告知承诺书履行承诺的,应将失信行为录入申请人诚信管理档案,申请人在我区一年内不再适用信任审批。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批监管大数据平台,共享申请人信任审批信息、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和诚信管理档案信息等,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承诺制信任审批实施办法》(穗埔府规〔2018〕10号)同时废止。

  区党委(党工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区容错纠错机制开展容错纠错工作。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在本办法公布实施30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9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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