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以下简称《查询办法》)正式发布实施。《查询办法》共29条,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登记材料查询业务开展进行了规范,进一步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紧跟上位法和营商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相关要求,增加居住权、地役权登记信息查询和任何人查询非住宅信息内容。
二是进一步简化提交材料。放宽港澳台地区以及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办理不动产登记材料查询的身份证明材料要求,明确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提交附加证明书,或者经公证、认证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提交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放宽中文译本要求,查询人对提交的外文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文译本不再需经公证。
三是进一步保护权利人权益。保护不动产权利人信息,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人,不能通过登记字号查询。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按《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要求,明确权利人配偶可按权利人姓名、身份号码查询。
四是进一步规范查询工作。明确“不予查询告知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范围,权利人可“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可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明确可调取纸质原始材料的两种情形。(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