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办公司的门槛再降。3月20日,我市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简称《意见》),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和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更新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原《意见》于2016年5月印发实施。自实施以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释放了更多场地资源,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广州市营商环境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新修订的《意见》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一是保留延续相关改革举措,进一步扩大改革成效,激发市场竞争活力。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 删除了“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的规定,明确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同时删去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定商事主体经营期限的条款,明确经营期限属于备案事项。二是紧扣建筑安全主题。充分总结各地建筑消防、结构等使用安全事件,新增安全隐患核查证明要求,在大力放宽商事登记前提下切实保障生产安全。明确对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有关部门(单位)可出具场地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凭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三是树立良好城市形象。立足广州千年商都、国际化大都市地位,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修订商事主体场所登记政策,展示广州法治、开放、包容、创新的城市形象,提升广州在全球城市竞争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意见》增加了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房屋使用安全相关规定的表述,在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同时,强调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职权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持续优化广州市营商环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